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依据《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章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城市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的组成
会费,是协会会员向本协会缴纳的费用,用于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财务支出。
第二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协会各种业务活动费用开支
1、各种工作会议经费,如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学术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2、调研考察费;
3、科技活动费;
4、刊物编辑出版费;
5、网站维护费和宣传费用
6、各种资料印刷费;
7、国内外来访接待费;
8、订阅报刊、杂志费用。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包括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奖金、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房屋租赁费、管理费、水电费、车辆费、职工教育费等;
三、协会业务发展及固定资产投资费;
四、其他合理使用的费用。
第三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6、协会财务工作受协会监事会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
凡参加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的单位会员,均应按收费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每年度缴纳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5万元/年;
2、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3、监事单位2万元/年;
4、理事单位1.5万元/年;
5、普通会员单位1万元/年。
第五条 本办法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