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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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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依据《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章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城市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的组成

会费,是协会会员向本协会缴纳的费用,用于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财务支出。


第二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协会各种业务活动费用开支

1、各种工作会议经费,如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学术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2、调研考察费;

3、科技活动费;

4、刊物编辑出版费;

5、网站维护费和宣传费用

6、各种资料印刷费;

7、国内外来访接待费;

8、订阅报刊、杂志费用。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包括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奖金、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房屋租赁费、管理费、水电费、车辆费、职工教育费等;

三、协会业务发展及固定资产投资费;

四、其他合理使用的费用。


第三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6、协会财务工作受协会监事会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

凡参加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的单位会员,均应按收费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每年度缴纳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5万元/年;

2、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3、监事单位2万元/年;

4、理事单位1.5万元/年;

5、普通会员单位1万元/年。


第五条  本办法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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