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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与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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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章程

时间:2015-05-14 来源: 点击:12906 编辑: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城市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URBAN  TRANSPORT  ASSOCIATION,简称SUT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会是由本市城市交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组织广大城市交通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城市交通行业的繁荣和发展,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2031号海安中心大厦15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我市城市交通行业发展为中心,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的诉求,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和企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
    (三)参与我市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战略研究,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学术讨论和参与行业标准研究工作,开展会员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工作;参与我市城市交通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及行业评奖评优工作;
    (五)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对城市交通行业有关市场管理规范的制定及对企业资质、资信和工程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六)建立、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国际、国内间业务技术交流、技术讲座等活动;
    (七)开展会员培训,开展会员间合作与交流,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行业培训工作。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编辑出版以城市交通行业信息和行业技术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刊物;
    (九)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从事我市城市交通行业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经营、管理、教学、科研、咨询、志愿者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有关团体;
    (五)个人会员须为从事城市交通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著名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或群众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人一票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其他信息材料;
    (五)参与协会管理工作,并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如果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出理事、监事外的会员代表;
    (五)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行业协会年会财务报告;
    (二)本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会员的除名;
    (四)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的选举、罢免;
    (五)本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长、副会长、监事的任免和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决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辞职申请;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每一个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应当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任公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每届不超过4年。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协会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需经出席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任职期限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本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
    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做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劳动人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基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14年4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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